张经,国家工商管理与市场规范管理司司长
(笔记,未经本人校核)

讲消费者权益保障,要从制度和原则上着手。相应的制度有:反欺诈制度,瑕疵担保制度,产品责任制度,归责原则(即谁享受权利,谁承担风险,谁控制风险,谁承担责任),民法中的自助行为原则(人身权),权力不能滥用原则,正当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,精神损害赔偿,医疗保险、医疗责任事故等。公法执行部门有四罚:申戒罚,财产罚,人身罚,行为罚。
    "消费者权益保护法"是1994年正式出台的。宏观上定得很具体,在消费者权益和经营义务等方面很突出,但从执法状况看,可操作性、落实到维护消费者权益时,问题很多、缺少配套措施。权益保护法不是唯一的保护法,要有其它专门法则,弥补缺欠。例如对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欺诈,不公正行为,法律定了"处于弱势一方的,法律给予倾斜的保护措施",处于强势一方的一般是指生产者。
    1997年,因亚洲经济衰落的严重性,我国才开始认识到消费者、经营者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。
    当前我们的经济发展政策是鼓励消费,扩大内需,拉动市场。因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,改善我国人权状况,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等等是不可分的拉动消费的措施。引导消费与拉动市场要并行,要同时保护。
    到2000年1月末,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6万亿元(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),这显示了群众对未来预期的危机感,反映了投资渠道不畅。人们多趋向于自我保护。要使消费者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在消费过程中为自己谋取获最大利益,消费政策首先应当是帮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,维护市场秩序,坚决打击假冒劣次,反对暴利行为,杜绝乱收费等等。这些都是大家关心的保护法消费的政策;破除垄断,鼓励优胜劣汰,经营者保证产品质量,完善售后服务等等也是保护消费者的政策。目前我们应修改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成立相应的执行机构,实施相应的执法到位措施,情况会有改变,当然社会教育与人的素质修养的培育是不可能短期内奏效的!
    我们常讲"信用",但"承诺"、"协议"等等都不具法律作用;一定要订下"合同",双方签字,有公证,才有法律效应。另外涉及到靠法律保护的事物,一定要有证据,口说无凭,否则得不到实际损害的赔偿。     

网页制作维护:老年服务网工作室 更新时间:2000/12/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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